我们需要知道的《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几条规定

发布日期:19年09月02日  来源:虹日现代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四)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三)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回收经营企业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二十条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网址:http://www.hrxd.com.cn E-mail:1487367756@qq.com 电话:13892881783
陕ICP备18001668号-1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鹏博大厦A座804室 陕西虹日现代实业有限公司